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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境内监狱系统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
湘经普办〔2008〕24号
文章来源:省普查中心           更新时间:2008-10-10 15:53:39

 

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关于对湖南省境内监狱系统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

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湖南省监狱系统各单位: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中部门分工的规定,结合监狱系统的特殊性,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决定,就全省境内监狱系统实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省直监狱、各市州监狱相应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狱系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
    二、监狱系统所管辖的经济普查工作(监狱国有资产部分),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和全省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由各监狱单位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管辖区内的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单位清查对象是监狱系统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从事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经济普查的对象为监狱系统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三、在监狱管辖区以外的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监狱管辖区内的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由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监狱系统要积极协助。
    四、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收集监狱系统报送的清查及普查的有关数据,并上报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经普办负责将监狱所在地的普查数据统一反馈给各市州经普办。
    五、监狱系统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在单位清查表上认真填写其经营场所是否在监狱管理区域内(或外)。
    六、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湖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制定《湖南省监狱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〇 〇 八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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