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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单位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普办〔2008〕40号
文章来源:省普查中心           更新时间:2008-10-10 16:02:22

 

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单位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关于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单位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单位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单位清查底册生成。各市州将各类管理区(开发区)视为县级机构且单独组织经济普查的,管理区(开发区)如果有单独的工商、税务等机构,由管理区(开发区)经普机构负责收集有关部门的资料,按行政区域整理,交管理区(开发区)所在县市区普查机构合并生成单位清查底册,再由有关县市区反馈。
    二、清查数据处理。管理区(开发区)经普机构将清查表录入、审核无误后,要按地址代码分别将数据拷贝给有关县市区普查机构,统一进行数据合并,以形成完整的清查结果数据库。
    三、管理区(开发区)综合数据生成。数据处理程序可提供按乡镇一级进行汇总的功能,管理区(开发区)可以按照数据管理权限将乡镇的数据加总,以生成管理区(开发区)综合数据。
    四、管理区(开发区)单位清查数据报送。由有关县市区按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汇总,统一上报,管理区(开发区)不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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