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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普查中心           更新时间:2008-10-31 8:54:1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发往  见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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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急 湘政办明电〔2008230  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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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普查重要性的认识。此次经济普查是我省又一次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是一次重要的社会动员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促进富民强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全面调查了解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全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建经济普查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未成立普查机构的,要抓紧成立机构,落实人员,保证各项普查任务的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三、高度重视单位清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单位清查工作是经济普查成败的关键。目前,全省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已经开始,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供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审批登记资料,确保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不重不漏。省人民政府将在20081011月对全省经济普查准备工作特别是单位清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的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抓紧核定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的财政年度预算。省本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州财政也要保证经济普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五、切实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3号)精神,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统计部门、中央直属调查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统计调查队伍的作用;必须外聘人员补充普查力量的,应按时支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外聘普查员的补助费,不得拖欠,不得摊派。财政部门对各级聘用普查员的补助费,要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建立经济普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了确保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的完成,省人民政府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了《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在整个经济普查工作期间实行评比通报制度,对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较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对出现问题、影响全省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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