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科技专业实施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普查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原则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科技普查表的填报范围须与此次经济普查中规模以上工业调查范围保持一致。
二、普查登记原则
(一)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均需填报科技普查表。有科技活动的企业需要完整填写B107—1表和B107—2表,填表的顺序是先填写B107—1表,在此基础上再核算填写B107—2表;没有科技活动的企业应该填写B107—2表中的部分指标(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出口、专利申请数及发明专利、拥有发明专利数、技术改造经费支出、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当年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原价及其微电子控制设备等指标)。
(二)科技活动情况以取得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为单位统一填报,包括企业本部及全部所属科技机构和工业生产活动单位的科技活动。凡是以企业为主兴办的科技机构,无论与其所属企业是否在同一地方,也不论是否独立核算,都由其所属企业统一填报。
(三)对企业集团本部的规定。如果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业活动,且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则集团本部作为工业企业单位填报,所属科技机构按照上述第2点填报;如果集团本部不具有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资格,其所属科技机构若为集团管理的下属工业企业服务,则集团本部的科技机构应视为其核心企业的科技机构填报报表。
第二部分 普查表分类及统计标准和目录
一、普查表分类
(一)普查基层表
科技专业有2张基层表: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B107—2表)。
(二)普查综合表
科技专业共有1张综合表: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综合表(B652表),要求按全部规模以上企业、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小型企业分别汇总。
二、统计标准和目录
填报普查表时应严格贯彻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和代码。此次普查表中有关科技统计专业分类标准和代码共有4个:
(一)科技项目来源分类目录与代码
(二)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目录与代码
(三)科技活动类型分类目录与代码
(四)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
第三部分 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上报时间
一、组织要求
组织要求:科技普查表一般应由企业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同时企业有关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以保障数据收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填报规定
(一)普查的时点和时期。普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其中,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年度为2008年日历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普查表的各项指标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须使用汉字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科技普查表中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8年12月31日的平均汇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内部折算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四)科技普查表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五)对科技普查表的每个指标都要根据审核要点逐一审核,发现问题要先进行核实再予以订正。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主要指标还要与上年科技统计年报数据进行比照检查,对于变动较大的指标要附文字说明。
三、普查表的数据上报时间和内容
上报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
上报内容: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601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工业企业科技指标过录表、数据评估说明。
第四部分 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及要求
一、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经济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在各级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各级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
二、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一)制定适合本地经济普查实际情况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解决本地普查资料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保证数据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三)在清查表和普查表的填写、编码、审核、汇总、上报的各阶段,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四)汇总并上报“经济普查质量验收表”,报上一级普查办公室。各级普查机构应在普查数据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后20天内完成验收表汇总和上报。
三、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经济普查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以下阶段的审核工作:
(一)普查表的登记阶段
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三查”、“四核对”的机制,提高基层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1.“三查”是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和“议查”。
(1)自查:由填报单位的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科室和具体填表人员,对照本单位须填报普查表的填报说明、填报注意事项、各类标准目录和普查表审核要点的规定,对所有填报指标进行详细的审查。自查后,企业负责人和统计填报人要在所填报报表上签字、盖章。
(2)互查: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分为若干组,根据审核要点进行专项检查。互查中发现有差错和疑问,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核对,并据实更正。
(3)议查: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重点单位统计人员参加座谈会,议查普查表填报的质量、填报对象的遗漏等问题。议查中发现的错误,要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
2.“五核对”:县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人员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要进行五核对:一是将已填报的调查单位与清查底册进行核对;二是将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收到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进行核对;三是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的核对;四是与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科技数据核对;五是与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科技数据核对。
对变化较大的数据要查明原因,有错误的要及时更正。收回的普查表应按法人单位分类装订,并在每份表上编写顺序号,以备录入后审核和改错。对普查表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合格的表应由审表人签字。
(二)普查数据录入、审核阶段
建立普查数据“三审”制度,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
1.初审,由专业人员对收集并录入的本专业的全套普查表进行审核。
2.联审,对多产业法人表、跨专业表等普查通用表的内容,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涉及到的有关专业人员联合审核。
3.复审,由各级普查机构的审核负责人,对初审、联审通过的普查表进行抽审,对抽审问题较多的普查表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
(三)数据处理阶段
要严格按照全省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及处理;建立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录入员必须对录入的数据与调查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签字;对全部数据必须进行计算机审核并校正错误,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要按照综合表的要求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
四、数据验收办法
实行各级普查工作质量的验收制度。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一)质量抽查验收标准
1.统计基本单位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十。
2.统计编码的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五。
3.统计指标的漏报率小于千分之十五。
4.主要指标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二十。
(二)质量验收办法
各级普查机构要派人参加质量验收工作。省、地级普查机构在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抽选并参加一个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参加1/3的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中至少要抽选百分之五的报表,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验收标准的,通过验收;高于规定标准的要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并计算返工后的差错率;如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则应再次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到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附件:1.普查基层表(略)
2.普查综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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